昌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20〕19號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昌都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昌都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20年4月29日通過,經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0年9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9月30日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昌都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0年4月29日昌都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0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昌都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對《昌都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二、將第七條第二款中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修改為:“愛國衛生促進中心”;將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中的“愛衛辦”修改為:“愛國衛生促進中心”。
三、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衛生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四、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環保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五、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住建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六、將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市政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七、將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中的“教育部門”修改為:“教育主管部門”。
八、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為:“市場監督主管部門負責食品、藥品、集貿市場等的衛生監督管理。”
十、將第十條第一款第(十)項、第(十一項)中的“等部門”修改為:“等主管部門”。
十一、將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中的“民宗局”修改為:“宗教事務局”;刪去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中的:“同時也應積極做好本單位的室內衛生”。
十二、將第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各單位、各個體經營戶、車站、停車場、建筑工地等實行“包衛生(文明)、包秩序、包綠化、包整潔、包設施”“門前五包”制度。”
十三、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衛生等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
十四、將第二十一條中的“愛衛辦”修改為:“愛衛會”。
《昌都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2016年12月15日昌都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7年5月26日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0年4月29日昌都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昌都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改,2020年9月30日昌都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9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愛國衛生工作,提高社會衛生管理水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愛國衛生工作是指以強化社會公共衛生意識,預防和控制疾病,減少危害健康因素,改善衛生環境,倡導文明衛生習慣,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全社會參與的社會衛生活動。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它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分步實施,實行科學管理,逐步實現愛國衛生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使社會衛生水平的提高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保障愛國衛生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七條 市、縣(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市、縣(區)愛國衛生促進中心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愛國衛生日常工作,承擔組織、協調各部門共同履行社會衛生工作的具體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根據工作實際設立愛國衛生組織或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二)組織實施愛國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四)指導并監督各單位履行其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職責;
(六)完成當地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愛國衛生方面的工作。
(一)執行愛衛會的決議,擬訂愛國衛生工作年度計劃和專項工作安排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環境衛生、單位和居民區衛生、村鎮衛生、除病防害、農村改水改廁及健康教育等愛國衛生各項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評比;
(三)總結交流愛國衛生工作并開展應用技術的推廣工作;
(四)組織動員社會全體成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和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動;
(五)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防范措施和應急對策;
(七)進行愛國衛生工作宣傳、培訓、技術指導,對各部門、各單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檢查、考核,組織開展業務培訓;
第十條 各級愛衛會由同級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各成員單位應當在愛衛會的協調下,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職責。
(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等方面的衛生監督工作,負責除害防病和農村改水、改廁的技術指導、監督監測工作,開展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和科學研究工作,監督管理醫療衛生單位的垃圾、污水、糞便的無害化處理;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產生污染的企事業單位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加大環境執法力度,確保產生的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等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將城市環境衛生納入城市建設規劃,有計劃地進行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嚴格管理城市工程施工現場的衛生和建筑垃圾;
(四)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解決好城市垃圾的封閉儲存、及時清運和無害化處理以及城市糞便、污水的無害化處理;
(五)財政部門要將愛國衛生工作所需經費,按規定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六)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學校衛生管理,加強對學生的衛生知識教育,改善學校環境,監督各類學校按國家規定開設健康教育課程;
(七)市場監督主管部門負責食品、藥品、集貿市場等的衛生監督管理;
(八)公安機關要依法對在愛國衛生管理、監督中發生的妨礙公務的行為進行查處;
(九)交通、旅游等主管部門負責所屬的車站、機場、賓館、旅游景點的衛生管理;
(十)宣傳、文化、新聞、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搞好衛生宣傳和健康知識普及教育;
(十一)工會、共青團、婦聯要動員、組織各族職工、青年、學生和婦女積極參與、配合開展愛國衛生活動,增強自身文明素質和保健能力;
(十二)市、縣(區)宗教事務局應當組織各級宗教團體定期開展各自宗教活動場所的環境衛生整治活動。
其他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完成各自的愛國衛生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自治區規定的衛生標準,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各項愛國衛生工作管理制度,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衛生單位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普及科學衛生知識、改善飲用水條件、改善廁所和環境衛生治理、除害防病等工作列入目標管理責任制。
(三)各單位、各個體經營戶、車站、停車場、建筑工地等實行“包衛生(文明)、包秩序、包綠化、包整潔、包設施”“門前五包”制度;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按照有關衛生法規以及國家和自治區愛衛會規定的衛生標準,做好室內外衛生、專業衛生和規定范圍內的環境衛生,開展健康教育工作。
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公共衛生,禁止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亂放、亂貼亂畫。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開展滅鼠滅蠅等病媒生物活動,控制、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場所。
單位和個人應當參加滅鼠滅蠅等病媒生物的活動。各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采取防治措施,使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從事病媒生物防治作業的專(兼)職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相關專業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 嚴格管理滅鼠藥物和殺滅病媒生物藥品、器械。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使用的藥物、器械必須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禁止使用違禁藥品。
第十六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標準和國家禁止使用的衛生殺蟲藥劑和器械。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由本單位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中。不具備無害化處理條件的,應當交由環境保護專業單位采取有償服務方式,統一密閉運送,集中處理。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網絡,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有關規劃和計劃,組織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
各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普及科學衛生知識,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增強城鄉居民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小學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程,托幼園所應當進行衛生常識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媒體要采用多種形式對衛生、健康、防病知識進行宣傳報道,制作、刊登、播出維護和改善衛生環境、預防和減少疾病的公益廣告,促進衛生防病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進行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提倡全社會禁煙。
在學校、醫院、車站、機場、商場、會場、餐館等公共場所室內及公交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內,除指定地點外,禁止吸煙。
第二十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群眾監督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的衛生監督機制。
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通過組織監督檢查 ,督促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促進整體衛生水平的提高。
愛衛會成員單位應當依法對本轄區內、本系統和本單位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的責任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居委會、商戶等進行監督檢查,向社會公布監督考核結果。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愛衛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聘任愛國衛生監督員,負責具體實施愛國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聘任的愛國衛生檢查員,履行愛國衛生檢查職責,協助愛國衛生監督員工作。
第二十二條 愛國衛生監督員和檢查員執行公務,應當佩戴標志,主動出示相關證件,依法進行檢查和取證。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和拒絕。
第二十三條 對于違反愛國衛生工作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予以制止和舉報。縣(區)級以上愛國衛生促進中心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應及時受理或者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管理權限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愛國衛生促進中心對單位或個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參加消滅病媒生物活動的單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做好消滅病媒生物工作,使病媒生物密度未控制在國家規定標準內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處以2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生產、經營殺滅病媒生物藥劑和器械的,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可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有關部門未予依法處理的,愛國衛生促進中心有權督促該部門依法處理;對拒不依法處理的部門,愛國衛生促進中心可給予通報批評,并建議上級行政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已獲得愛國衛生榮譽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予榮譽稱號的機關取消其愛國衛生榮譽稱號:
(二)衛生質量下降,已經不符合愛國衛生榮譽稱號標準的。
第二十九條 妨礙愛國衛生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擾亂工作秩序,侮辱、誹謗、毆打、傷害愛國衛生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愛國衛生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病媒生物,是指導致人或動物生理機能發生病變的媒介生物,主要包括老鼠、蚊子、蒼蠅、蟑螂、臭蟲等。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衛生殺滅病媒生物藥劑,是指用于環境衛生,國家允許使用的原藥。按一定配方制出的高效、低毒、低殘留的殺滅病媒生物的藥品,主要包括粉劑、乳劑、溶液、緩釋劑、氣霧劑、驅避劑等。